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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5542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10月14日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女,汉族,1972年2月28日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女,汉族,1937年8月4日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女,汉族,1995年7月8日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常熟路8号。 负责人:苏东。 第三人:上海金山明珠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学府路1101号。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怡 书 记 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