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钱联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钱联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唐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沪0116执异79号
案外人: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漕宝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钱联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潘辽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
被执行人:上海华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19)沪0116执4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中钱联合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华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主张案外人因财务人员失误,错将准备划入案外人账某的20万元划至被执行人上海华唐建设有限公司的被冻结的账某中,且案外人同被执行人之间并无业务往来,如上述款项不予返还将给案外人造成财产损失,故请求法院退还案外人因(2019)沪0116执480号被查封账某XXXXXXXXXXXXXXXXX的款项20万元。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受理该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期间,案外人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上述被冻结的银行账某存在轮候冻结的情形,故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例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案外人上海华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强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例件若干问题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