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哲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许泾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上海佳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圩西街十三弄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5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哲博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佳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哲博工贸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3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租借钢管扣件等物。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发料,但被告却未能如期支付租金,经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05年12月10日止的租费123,839.44元,并由被告支付截止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现暂算至2005年12月10日止计45,538.91元。 被告上海佳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辨称,未付租费属实,为彻底解决双方间纠纷,被告要求双方终止租赁合同,并就缺损的钢管扣件赔偿事宜等一并在本案中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钢管2,065.5米、扣件4,935只,该些租赁物资被告愿意根据合同约定折价赔偿给原告,现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佳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哲博工贸有限公司租费以111,343元计、钢管扣件缺损赔偿费以48,657元计,两项合计16万元,此款由被告于2005年12月底前支付给原告; 二、原告放弃违约金的诉请; 三、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4,897.57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