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6执44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东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李百生,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6年11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XXXXXXXX元,利息,案件受理费906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坐落于金山区山阳镇的在建工程已在他案中进入拍卖程序,但一时无法变现。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山
审判员  金 涛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星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