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6执300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玮美非织造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书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XXXXXXX元,利息,诉讼费30800元,公告费69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一时无法变现。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山
审判员 金 涛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星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