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诉某某、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16民初4523号
原告***。
被告李百生。
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百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佳佳,上海金山区联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嘴工业区板桥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李百生、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吴 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笑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