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众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文登长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3民初490号
原告:上海金山众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龙皓路569号201-203室。
法定代表人:姚龙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研,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希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文登长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祥路88号(天福办)。
诉讼代表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文登长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杜永武,主任。
被告: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百生,执行董事。
被告:李百生,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第三人:上海东亭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李百生,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嘴工业区板桥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红,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B幢136室。
法定代表人:李百生,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宇琛投资咨询管理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3032室。
法定代表人:梁才雄,总经理。
第三人:朱宏,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金山众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长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百生,第三人上海东亭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向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宇琛投资咨询管理事务所、朱宏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由立案。后发现本案立案案由错误,并于2020年7月21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上海金山众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综上诉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金山众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
审 判 长  李永亮
人民陪审员  徐承龙
人民陪审员  孙德仁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毕秀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