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执恢44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金山民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李百生,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王利红,女,1966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李涛,男,199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诚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述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董永强、审判员卫亚东、葛少锋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于2020年11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涛名下位于金山区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11月11日止。该查封的房产暂时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未申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永强
审判员  葛少锋
审判员  卫亚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寿飞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