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7699号
原告:上海康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明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萱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毛君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萱益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康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志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梦娜
书 记 员 张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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