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111号
原告上海康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大俊。
委托代理人童锡荣,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康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11元,减半收取计1,105.50元,由原告上海康宁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梦云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