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执302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博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
委托代理人:蒋旭东。
被执行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梅军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陈宝娟,女,汉族,1963年4月3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沪0116民初145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跃、陆卫国、李宸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18日上午来院执行谈话。本院依法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商业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套,目前正在处置中;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 跃
审判员 陆卫国
审判员 李 宸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