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7911号
原告:上海国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田州路99号新茂大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资睦,河北大***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8号企发大厦F座61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国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国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国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武京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