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240号
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3212949005,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岳王塘桥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隆利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47275977J,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五星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隆利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上海隆利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2040.8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万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隆利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2040.8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