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吉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6民初9202号
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吉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吉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吉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