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

天津鑫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4548号之二
原告天津鑫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鑫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韩俊森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