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4548号
申请人天津鑫泰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92662元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787846元进行冻结并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92662元,冻结期间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三星工程建设(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7878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俊森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