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9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经纬路**。
法定代表人:崔良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学勤,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绍文,辽宁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八一路南。
法定代表人:吴兴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仲裁委员会(2017)阜仲字第216号裁决书,于2020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管理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在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管理费进行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上的管理费28873703.34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