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02民初595号
原告:辽宁恒洋能源工贸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10900MA10N8D5XR,住所地:辽宁阜新市细河区八一路43-13-1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210900732326532X,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经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大,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恒洋能源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恒洋能源工贸有限公司已与被告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故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恒洋能源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恒洋能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2元,减半收取2066元,由原告辽宁恒洋能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淼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