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902执144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08月30日生,住阜新市海州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03月24日生,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阜新四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5××××0289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7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