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德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与乃德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民)初字第4214号
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乃德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原告***诉被告乃德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乃德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入职被告处,任驾驶员岗位。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2015年3月1日,被告通知原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工作至2015年3月31日。但是被告向原告发放2015年3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时,未适用国税发(1999)178号文和财税(2001)157号文,擅自扣发原告经济补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75.73元。现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2775.73元。被告乃德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的劳动关系无异议,但2015年3月31日原、被告劳动合同终止,不适用国税发(1999)178号文和财税(2001)157号文。被告根据税务规定,代扣代缴了原告2013年3月的个人所得税2775.73元,并非拖欠原告经济补偿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9月1日入职被告处,从事驾驶员工作。2010年9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基本工资1800元,补贴400元等。2012年3月12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15年3月31日。2015年3月1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要求原告在合同到期前办理离职手续。原告工作至2015年3月31日,次日,被告出具了原告的退工证明。嗣后,被告发放原告2015年3月的工资,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3100元、2015年3月26日至31日工资570.11元、经济补偿金15,500元,扣除社保金328.20元、公积金219元、个调税2775.73元,实付工资15,847.18元。2015年4月15日,原告名下缴纳个人所得税2775.73元。2015年4月14日,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2775.73元。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2775.73元,但根据被告发放给原告的工资单和原告的税收完税证明,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5,5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2775.73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被告对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为原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产生的争议,不属于本案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要求被告乃德建设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人民币2775.7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