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605执异19号
本院在执行(2018)粤0605执4841号案,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吴剑雄、***、***、陈锦成、程志音、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德凡环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案土地目前的登记权利人均为陈锦成,故异议人主张其是涉案房产的实际权属人,陈锦成为异议人代持涉案土地,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异议人并未对此予以举证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经本院发函查询显示,涉案土地的上盖建筑物未办理房产登记。现异议人主张该上盖建筑物由其投资建设,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案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异议人是涉案土地及上盖建筑物的实际权利人,故异议人请求中止对评估及拍卖等处置措施,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异议人请求确认异议人是涉案土地及上盖建筑物的权利人,该请求涉及物权权属的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审查处理范畴,异议人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理查明,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程志音、吴剑雄、陈锦成、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德凡环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605执4841号,执行依据为:(2016)粤0605民初19368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6民终1113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就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村委会的土地[证号:国用(2012)030xxxx、030xxxx、030xxxx]地上建筑物等向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发函问询,其回复该土地地上建筑物未办理相关的房产登记。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粤0605执4841号之一公告,内容包括本院拟于近期对陈锦成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村委会的土地[证号:国用(2012)030xxxx、030xxxx、030xxxx]及地上建筑物即涉案土地及上盖建筑物采取评估、拍卖等处置措施。案外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起本案异议。 另查明,证号分别为国用(2012)030xxxx、030xxxx、030xxxx的土地座落于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村委会,登记权利人均为陈锦成,权利性质为出让,登记时间均为2012年5月24日。该三宗土地均于2014年10月20日办理他项权登记,他项权证号分别为:南国土他项(2014)04xxxx、04xxxx、04xxxx,抵押权人均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九江支行。
驳回异议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民事判决书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民事判决书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审判长  植少佳 审判员  黄馨栗 审判员  李 娟
书记员  潘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