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03民初2337号之一
关于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50元,减半收取计81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75元,由原告江门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健明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法官 助理  梁结喜 书 记 员  曾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