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703民初2337号之一
关于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50元,减半收取计81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75元,由原告江门市乾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健明
人民陪审员 刘 颖
人民陪审员 李建华
法官 助理 梁结喜
书 记 员 曾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