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1130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岑闪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