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上东管理***(奇腾路锦成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800156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7年10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谷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佛南法九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在继承***(公民身份号码)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公民身份号码)的银行存款、收入7786117.5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