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6498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文井路217号乙第2幢一层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河沿68号K幢253室(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宏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宏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宏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计4,325元,保全费2,970元,合计7,295元,由原告上海宏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