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92559号
原告:上海宏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港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宏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港斐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81元,减半收取计4,190.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上海宏友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