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93224号
原告: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刚,上海市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树临港物流仓储(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A0104地块。
法定代表人:LEEARKBOON。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丰树临港物流仓储(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成功后,原告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徐慧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乐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