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6107号
原告: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东,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董晓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颖,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勇,男。
原告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消防改造工程款928803.54元;二、被告支付原告消防维修工程款77626.4元;三、被告支付原告消防报验费53200元;四、被告支付原告消防工程质保金132387.9元;五、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XXXXXXX.8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六、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为被告在上海区域内开设的门店进行消防改造。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装饰装修工程,涉及位于本市范围内的十四家国美电器门店;工程承包方式为原告包工,材料根据被告标准执行,原告全额垫资:如原告需再提供图纸用于办理消防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工程、外立面工程、结构加固工程等),则提供图纸份数以相关部门要求为准。图纸费用以被告预算部门审批为准。上述报审流程办妥后,则被告应在预算部门审批的费用标准范围内核算并支付图纸费用;第一笔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且经被告初次测量后,被告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款初次测量金额的50%;第二笔工程款:被告总部测量部门最终测量决算后,被告支付至最终测量决算金额的95%;原告全部维修完毕且保修期满后,经被告确认,支付该工程剩余的质保金。若被告不再经营该门店,则保修期提前结束,经被告确认无遗留问题后支付该工程剩余的质保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全部的消防改造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后,仍拖欠原告改造款项XXXXXXX元及相关消防报验费93740元未付。原告在承接被告上述工程期间、还为被告名下的门店进行消防设备的维修,并产生维修工程款97033元。该维修工程虽然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但工程量及金额均由被告的工作人员签字认可。另外,被告还拖欠了原告涉及上海另外21家门店的消防工程5%的尾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且依据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诸多装饰装修合同、承揽合同或服务合同,不能将它们视为一个法律关系整体和同一事实。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涉及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与被告之前签订的多份系争装饰装修合同,装修地点分别在上海的不同地区,只有涉及长寿路门店的合同属于本院辖区。审理中,本院告知原告,其起诉不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经释明后,原告坚持原诉讼请求,未予撤回相应诉讼请求。因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不应合并审理,原告合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傅 蓉
法官助理  周锦雯
书 记 员  张晓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