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24民初3999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雨,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24号5幢1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60904W。
法定代表人:吴志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150501353B。
法定代表人:喻世功。
原告***诉被告***、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有到庭,证人徐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5448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泗县人民医院新院建设,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系工程建设总承包方,被告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系施工方,被告***个人向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保部分工程。2019年2月,被告***雇佣原告至泗县人民医院新院工程项目从事消防弱电工作,承诺每天工资240元。至2020年1月23日,经原告及其他工友与被告***结算,确认2019年间原告上班合计227天,***欠付原告2019年度工资合计5448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凭据一份,并承诺过年之前支付上述款项,后被告***一直拖欠至今。现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诉请。
***辩称,原告陈述法律关系不实,之前原被告互不认识,不存在雇佣原告和谈成工价得事实,被告是同原告包工头徐某签署了劳务合同,原告等工人是徐某雇佣的,由徐某发放工资。2020年1月23日,面临春节,徐某要向工人发放工资,被告同徐某进行了工资的核查统计,核查依据是徐某提供的资料,被告进行了汇总以便日后和徐某进行结算,故此,向徐某出具了泗县医院2019年徐某班组工资表,不存在原告和其他工人和***结算的事实。另,徐某约定的合同费已经基本付清,原告应将徐某列为被告参加诉讼。综上,被告和徐某是合同的相对人,徐某是原告的雇主,徐某同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事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被被告的诉求。
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泗县人民医院新院项目消防工程,我司和徐某、***没有任何劳务合同关系,驳回其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未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潘平以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从总包方中国十七冶集团城建工程技术公司处分包泗县人民医院新院项目消防安装工程。2018年2月28日,潘平与***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载明***属下的施工班组于2017年3月12日进驻项目工地,两年保质期内,如有维修事宜,由***安排工人到现场维修。***与徐某有多项合作项目和经济往来,2017年5月17日***与徐某签订案涉工程安装工程劳务合同,2018年工程验收合格,在此期间,***系徐某班组工人。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从事泗县人民医院住院部消防线维修工作。2020年1月23日,***出具“泗县医院2019年徐某班组工资”单据一份,其中载明“***:227工×240元/工=5448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安装工程劳务合同、合作协议书、考勤表、“泗县医院2019年徐某班组工资”单据、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劳务报酬支付责任应如何承担问题。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与***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本案***持有的由***出具的泗县医院2019年徐某班组工资”单据,足以证明***已确认其截至2020年1月23日尚欠***劳务报酬54480元,故该笔款项应由***承担给付责任。***提供转账凭证,辩称其已经足额支付案涉劳务费用给徐某,但庭审查明***与徐某有多项合作项目和经济往来,不能证明其提供的转账金额与本案劳务报酬相关。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出借资质给明显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潘平,潘平又将涉案工程非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涉案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另行向***主张。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应向***支付劳务报酬54480元,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54480元;
二、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克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凤楠
书 记 员 梁巍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