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5425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文。
原告***与被告**、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96元,减半收取计19,4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力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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