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54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倪雪峰,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盖北镇联合村四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div>
被申请人: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文。
原告倪雪峰与被告**、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54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024,475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倪雪峰于2020年8月1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已作出(2020)沪0120民初15425号之二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倪雪峰的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4,024,475元的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力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倪 晶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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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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