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晖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00号一层、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晓红,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24号5幢1031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文,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因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7民初16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的起诉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且依据的法律关系性质涉及几十个独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能将它们视为一个法律关系整体和同一事实。本案应系装修装饰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工程所在地分别为上海市的各不同地区。因本案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不应合并审理,被上诉人合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各个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系其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案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