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6516号
原告: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24号5幢10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1000号一层、二层,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光新路132号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款1,192,017.8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按本金1,192,017.84元为基数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4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2018年间为被告进行线下门店的消防工程改造、消防设备***及消防报验等工作。上述工作全部完成后,被告曾陆续付款。经多次协商、对账,双方于2021年1月21日对账确认了被告尚欠原告消防工程款928,803.54元、消防设备***款77,626.40元、消防报验款53,200元、消防质保金132,387.90元,合计为1,192,017.84元。尽管双方此前存在多个法律关系,但原告诉至法院后,双方就全部店铺欠付款项对账,并形成了对账单,双方已通过对账形成了新的且单一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被告对账后仍拖欠该些款项。故,原告有权据此提起本案诉讼。因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下称普陀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请求将案件移送各工程所在地法院审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原告诉请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而是涉及到双方间数十个独立的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的争议,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梳理合同和项目所在地,所涉合同涉及被告31家门店。除被告长寿店及被告分部外,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争议应分别移送给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归纳原告的诉请及主张,其明确表示是基于与被告间就所涉全部店面未结款项对账达成合意提起本案诉讼。在此情况下,作为合同相对方,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作为本案管辖法院。被告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委托手续等均载明被告经营地址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内,由此普陀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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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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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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