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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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81民初6964号
原告:上海外高桥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3015室(上海衡泰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13373943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逍林镇樟新北路8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2359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外高桥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外高桥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外高桥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外高桥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