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行)初字第339号
原告***,男,195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钟涛,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文,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2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钟涛,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1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龚震华,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焦雅丽,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鲍一新。
委托代理人张根兰,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黄丹萍,女,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黄秋华,男,1956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第三人邓盾,男,198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龚震华,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焦雅丽,上海容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被告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吕月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