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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1)浦民(行)初字第74号

原告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妙境路340301室。
   
法定代表人鲍一新,董事长。
   
原告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1201D室。
   
法定代表人孔令
,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隋好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其国。
   
被告倪新平。
   
被告**。
   
被告***。

原告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其国、倪新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15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媛媛独任审理,于201162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185两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行为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书  记  员 田  勇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