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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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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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1)浦民(行)初字第74号 | ||
原告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妙境路340号301室。 原告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其国、倪新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1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媛媛独任审理,于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其撤诉行为也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致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金宇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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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 刘媛媛 | |
书 记 员 | 田 勇 | |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