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马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

上海金马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与上海易尊遮阳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1270号
原告:上海***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乐园路****。
法定代表人:沈雪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凤华。
被告:上海**遮阳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iv>
法定代表人:陈湖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遮阳设备有限公司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陆 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梦亚
书 记 员  周丽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