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马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1934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雪钧。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结构网架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93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结构网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前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涛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智娟
审判员  黄为忠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晓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