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1081民初2267号
原告上海德堡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立斌。
委托代理人夏华,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波。
原告上海德堡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德堡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德堡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1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佐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