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恢54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宏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宏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377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1月12日由本院恢复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相关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82.42元,并对查见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此外,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也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637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宏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上海宏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军
审判员 化功明
审判员 ***
书记员 周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