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8749号
原告:上海永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鲁汇镇永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8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徐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8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沐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永丰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永丰园艺有限公司以两被告已经达成一致,确认涉案合同不再履行,原告的诉讼目的已经达成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宏泰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经查,原告上海永丰园艺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永丰园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