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执43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松乔,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15民初491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执行期间,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位于爱杨路XXX弄XXX号1-7幢厂房均被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直接调查,厂房出租的收入被本院强制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沪0115执431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龚德华
审判员  安文琪
审判员  顾 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钱 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