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区支行与上海泰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5执16972号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677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短期内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泰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运所 审判员  顾 勤 审判员  胡 鑫
书记员  马雯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