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沪0115执16972号
本院在执行(2018)沪0115民初677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短期内暂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泰实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运所
审判员 顾 勤
审判员 胡 鑫
书记员 马雯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