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沪0115民初6565号
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下简称高行镇政府)诉被告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下简称高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芃泽,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同年2月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反诉后与本诉合并,于同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芃泽,被告(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高行镇政府与高捷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是否存在可撤销事由。高捷公司主张撤销《还款协议书》的理由为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其中重大误解是指:1、根据高行镇政府向法庭提供的审计报告,上面并未有针对高捷公司应退还金额的表示;2、高行镇政府在起诉状中明确其应分三笔向高捷公司支付补偿金,双方的行政合同依然有效没有变更,高捷公司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在没有看到任何文件下签署了协议;显失公平是指:1、高行镇政府没有向高捷公司支付足额的补偿金,故高捷公司若需要向高行镇政府返还存在显失公平;2、高行镇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专项资金已经支付给新区政府。对此,本院认为,1、关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高捷公司仅提供了《还款协议书》作为证据,《还款协议书》中已经明确,根据浦东新区产调办对全区产调项目审计及补贴资金清算情况,高捷公司应退回超过审计部分的补贴资金,该协议系双方合意签订,并不能证明高捷公司系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故高捷公司以审计报告上面并未有针对高捷公司应退还金额的表示及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在没有看到任何文件下签署了协议为由主张重大误解不能成立。2、关于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评判双方权利义务是否显失公平、利益是否严重失衡,应以订立合同之时合约的内容为基础,而非仅以结果作为客观要件。《还款协议书》中已经明确,高行镇政府已经支付了产调补贴929.46万元,高捷公司应退回超过审计部分的产调补贴资金51.86万元,故双方已经对行政合同项下补偿金的应付金额达成了变更的合意,高行镇政府不再需要基于行政合同向高捷公司继续支付补偿金,故高捷公司陈述的高行镇政府没有向高捷公司支付足额的补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该陈述亦不构成高捷公司能够行使撤销权的显失公平的理由;至于高行镇政府是否已经将应退回的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金返还浦东新区政府,与《还款协议书》的签订并无关联性,高捷公司据此主张显示公平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高捷公司主张撤销其与高行镇政府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对高捷公司要求撤销该《还款协议书》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鉴于高行镇政府与高捷公司之间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及高行镇政府与高捷公司、高行公司之间签订《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确认,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高捷公司承诺在2020年5月31日前向高行镇政府退还补偿金,但至今仍未还款,显属违约,高行镇政府据此要求高捷公司退还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金455,6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高捷公司称在行政合同项下,高行镇政府尚欠其200余万元的补偿金,即使在法院认为案涉《还款协议书》有效的情况下,亦足以与本案高行镇政府的主张相互抵消,对此,本院认为,《还款协议书》中已经明确,高行镇政府已经支付了产调补贴929.46万元,高捷公司应退回超过审计部分的产调补贴资金51.86万元,故双方已经对行政合同项下补偿金的应付金额达成了变更的合意,高捷公司再主张抵销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高行镇政府与高捷公司签订《高行镇产业结构调整行政合同》一份,约定:高捷公司应于2016年8月31日之前完成产业机构调整;针对该项目的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金额为1,161.825万元,分三笔支付:1、第一笔资金占总额50%,金额为580.9125万元,于高捷公司签订合同、提交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2、第二笔资金占总额30%,金额为348.5475万元,于高捷公司完成员工分流、停工停产、主要设备拆除后,提交拨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3、第三笔资金占总额20%,金额为232.365万元,区产调办组织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等。
2016年6月、12月,高行镇政府分别向高捷公司转账5,809,125元和3,485,475元。
2019年5月8日,高捷公司向高行镇政府出具《关于产调企业退回清算资金相关事宜的申请》,内容为:根据新区产调办对全区产调项目审计及补贴资金清算情况,涉及高捷公司应退回产调项目清算资金51.86万元,高捷公司产调关停后,目前资金周转不利,尚无能力退还该笔款项,现向高行镇政府提出申请如下:1、请求由高行镇政府先行垫资将该笔清算资金退还给浦东新区;2、鉴于该笔资金在高捷公司收入中的所缴税款,请求政府将此项税款作为给予高捷公司在产调过程中的补偿;3、高捷公司向高行镇政府的借款为扣除清算资金所缴税款之后的数额,借款利息按贷款现行利率计算,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本息一并偿还给政府。
2019年7月16日,高行镇政府与高捷公司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根据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补贴政策,高捷公司于2016年期间进行了产业结构调整并接受了新区产调办的验收。高行镇政府根据新区产调办的指导及相关要求,于2016年分两次共向高捷公司支付了产调补贴共计929.46万元。现根据浦东新区产调办对全区产调项目审计及补贴资金清算情况,高捷公司应退回超过审计部分的补贴资金。由于高捷公司因产调企业关停,资金周转不力,目前无力退还该部分资金。双方经友好协商,针对超过审计部分资金的退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并共同遵照履行:一、高捷公司应退还高行镇政府超过审计部分的产调补贴资金51.86万元;二、高捷公司在2020年5月31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退还至高行镇政府账户;三、计息日从2019年6月1日起,还款日期以实际日期为准。高捷公司以本协议约定的应退还资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向高行镇政府支付利息,该利息在高捷公司退还补贴资金时一并结算并支付;四、若高捷公司逾期退款,每逾期一日按照应退款金额的万分之四向高行镇政府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高行镇政府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高捷公司承担等。
2020年8月26日,高行镇政府与高捷公司及上海高行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高行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为:根据浦东新区产调办补贴资金审计清算结果,高捷公司应向高行镇政府退回超出审计金额部分补贴共计51.86万元,高行镇政府与高捷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高捷公司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退还高行镇政府上述款项,但高捷公司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归还。高行公司为高行镇政府的集体资产管理企业,高捷公司租赁高行公司场地时曾向高行公司支付保证金6.30万元,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时尚未退还。现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就高捷公司归还高行镇政府款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高捷公司同意将高行公司应退还高捷公司的保证金6.30万元直接由高行公司在本协议书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高行镇政府,用于冲抵高捷公司对高行镇政府的欠款;二、该笔款项冲抵后,高捷公司尚欠高行镇政府的余款455,600元及根据高行镇政府与高捷公司的《还款协议书》约定的利息,高捷公司承诺会尽快向高行镇政府支付;三、本协议书签订后,高行镇政府与高捷公司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继续有效,相关的权利义务仍按原还款协议书约定执行等。
因高捷公司未及时向高行镇政府还款,2020年9月6日,高行镇政府委托上海观驰律师事务所向高捷公司发送《律师催款函》,要求高捷公司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7日内,向高行镇政府归还455,6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的利息及自2020年6月1日起的逾期违约金等。同年9月8日,该律师函被签收。
审理中,一、高行镇政府出示了1、编号为浦审报【2018】19号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审计局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复印件,该报告复印件显示:审计调查项目为浦东新区2015年至2017年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在该报告的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中提到存在部分补贴标准的操作规定不明确,如审计抽查发现对申报补贴面积确认方法不统一,该审计报告结尾处载明要求认真组织整改,并按期提交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整改结果报告;2、上海市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及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于2019年1月9日出具的《关于收回2015年至2016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剩余部分专项资金的通知》复印件,内容为:“各相关镇政府:根据《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浦府办【2015】29号),新区财政局和科经委共同委托开展产业结构调整的审计清算工作,按照审计清算结果,现请你镇将2015年至2016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剩余专项资金退还至新区财政局国库账户。”3、高行镇政府于2019年4月12日向高捷公司作出的《关于收回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2016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应退回专项资金的通知》复印件,内容为:“高捷公司:根据《浦东新区产业调整结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浦府办【2015】29号)、《关于收回2015年至2016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剩余部分专项资金的通知》(浦科经委【2019】4号),新区财政局和科经委共同委托开展产业结构调整的审计清算工作,按照新区审计清算结果,高捷公司申请占地面积46.47亩,核定占地面积31.84亩,应拨付项目补贴877.60万元,已拨付项目补贴929.46万元,现请高捷公司将2016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应退回专项资金51.86万元退还至高行镇人民政府如下银行账户。……”,该通知后附的明细表显示,高捷公司申请占地面积46.47亩,核定占地面积31.84亩,定额补贴25万元/亩,金额为796万元,进度奖励(10%)79.60万元,工作经费2万元,小计877.60万元,已拨付项目补贴929.46万元,合计-51.86万元。高捷公司表示上述证据均无原件,故对其不予质证。二、高捷公司明确要求撤销《还款协议书》的理由为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其中重大误解是指:1、根据高行镇政府向法庭提供的审计报告,上面并未有针对高捷公司应退还金额的表示;2、高行镇政府在起诉状中明确其应分三笔向高捷公司支付补偿金,双方的行政合同依然有效没有变更,高捷公司基于对政府的信任在没有看到任何文件下签署了协议;显失公平是指:1、高行镇政府没有向高捷公司支付足额的补偿金,故高捷公司若需要向高行镇政府返还存在显失公平;2、高行镇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专项资金已经支付给新区政府。
上述事实,由高行镇政府提供的《高行镇产业结构调整行政合同》一份,《支票存根》两份、《收据》两份,《辅助明细账》一份,《关于产调企业退回清算资金相关事宜的申请》一份,《还款协议书》一份,《协议书》一份,《律师催款函》、邮寄凭证、邮寄记录查询截图各一份,高捷公司提供的《还款协议书》一份,及本案庭审中高行镇政府、高捷公司的当庭陈述等所证实。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产业结构调整补偿金455,600元;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134元,减半收取计4,06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高捷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薇薇
书记员 陆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