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闵执字第11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卢湾区。
被执行人上海国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349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国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7,455.36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上海国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国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钱款7,505.36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天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