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鹿岛建设公司

*土壤与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鹿岛建设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民初字第7012号之一
原告*土壤,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委托代理人张志锋。
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范广峰。
被告上海鹿岛建设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郭清苗,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翔安区。
本院在审理本院受理原告*土壤与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鹿岛建设公司、郭清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壤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婉红
审 判 员  陈桂树
人民陪审员  林奇坤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林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