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鹿岛建设公司

泉州泉港超越建工专项有限公司与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鹿岛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民初字第6151号
原告泉州泉港超越建工专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港区。
法定代表人刘燕坪。
委托代理人张志锋。
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范广峰。
委托代理人林梅,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仲剑辉。
被告上海鹿岛建设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泉港超越建工专项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鹿岛建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泉港超越建工专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婉红
审 判 员  陈桂树
人民陪审员  王旭臻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