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字第10451号
申请执行人**标,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执行人上海鹿岛建设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来。
本院在执行(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标诉被告上海鹿岛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海鹿岛建设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标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毅
审判员 顾 悦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