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被执行人上海鹿岛建设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811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鹿岛建设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上海鹿岛建设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海鹿岛建设公司名下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811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鹿岛建设公司支付人民币72,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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