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

上海建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7696号
申请人上海建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建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44,348.2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建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上海市住宅建设机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44,348.29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建康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毅炯
书记员  张嘉暄